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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全面贯彻我国学位条例,多渠道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3.我校凡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可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应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下列材料:

①学士学位证书和复印件;
②最后学历证明和复印件;
③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及是否同意申请学位意见等内容);

  2.研究生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单位提出申请。

  三、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1.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由我校研究生处组织对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内容包括: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的认定。

  2.申请人必须通过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我校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本学期的课程考试计划,并由研究生处建立学籍档案。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时必须在该门考试前一个月由研究生处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评定和我校同一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相同。

  3.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论文的审定和答辩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的一年内向我校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论文写作申请。研究生处将安排指导老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我校接受申请人提交论文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

  2.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内容:一般包括综述、理论分析、结论、参考文献等。论文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有科学依据。数据要真实,并要论证其可靠性,对结论应有理论上的阐述和有价值的独立见解。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3.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我校研究生处将聘请至少三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位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前,由我校研究生处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人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要求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的修改要求。

  评阅人意见不得向申请人泄露。若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得举行答辩。

  4.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为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有一至二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由研究生处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要求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修改论文在一年内重新答辩(重新答辩费用另付),如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学位授予

  1.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历水平认定,经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2.我校同等学力人员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硕士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习和学位申请费用

  1.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习和学位申请费用为:

  (1)报名费(报名及资格审查)100元/人。
(2)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课程考试费100元/门。
(3)如需参加课程学习者,学费按学分收取,每学分200元。交课程学费者,不再交相应课程的考试费。
(4)论文指导、评阅、答辩费6000元/人。

  七、组织与管理

  1.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2.我校研究生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工作。

  研究生处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档案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3.我校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自我评估,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并进行整顿。

  4.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在读研究生硕士论文的评估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