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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保证此项工作能够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体制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在校长领导下进行,主管此项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
  2.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领导小组,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有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各项方案和规定,全面领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3.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小组,是有关教学工作计划、协调、督导、评估机构,宏观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学工作。
  4.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实施部门为研究生处、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和专业设置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行使其主管部门学位管理职能。教学工作实行课程所统管、相关学院分管,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的管理办法。

  二、职责范围

  1.研究生处的职责

(1)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和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2)负责有关公文的处理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3)负责教室安排、教材订购等有关教学条件的准备工作;
(4)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学生食宿、医疗、安全等生活管理工作;
(6)参与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7)负责学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工作;
(8)参与编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通讯》;
(9)负责学校要求由研究生处完成的其他有关工作。

  2.课程与教学研究所的职责

(1)协助研究生处制定招生计划和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2)负责考生的考前辅导工作;
(3)牵头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
(4)负责组织教学业务的研讨工作;
(5)负责研究生图书资料室和现代教育实验室的建设和服务工作;
(6)负责教学实验基地的建设工作;
(7)负责研究课题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8)负责编印《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通讯》;
(9)负责学校要求由学科所完成的其他有关工作。

  3.相关学院的职责

(1)协助研究生处搞好招生工作;
(2)负责提出专业课授课教师名单;
(3)负责提出论文指导教师名单,上报教学指导小组研究决定;
(4)负责配备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5)执行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负责论文指导工作,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6)负责学校要求由系里完成的其他有关工作。

  4.教学指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2)负责审定研究生授课计划;
(3)负责确定和安排各科授课教师;
(4)负责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5)负责部署教学实践活动;
(6)负责部署论文答辩工作;
(7)负责确定课程酬金发放标准。

  三、经费分配

  1.研究生所交学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集中管理。
  2.经费的分配坚持各部门责权利统一、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
  3.学费的20%上缴学校,主要用于学生水、电、暖等项费用的补贴。
  4.学费的25%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课程与教学论重点学科的硬件建设。
  5.学费的5%归研究生处管理,主要用于招生、管理、评估、学位证印制及公共课教师外出进修培训等费用。
  6.学费的10%归课程与教学研究所管理,主要用于教师教学科研所需图书资料购置、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试点科研课题工作及平时业务费的补助。
  7.各专业所招学生学费的40%归专业设置所在学院管理,主要用于招生费、代课费(含公共课)、论文指导费、答辩费、师生到中学考察费、辅导员劳务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费(不少于5%)等开支。